《俄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2026年仍完全有效。本文就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常设机构规则等提供实务指引。
《俄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目前俄罗斯与主要经济体之间生效的、商业意义最为重大的双边税收协定之一。随着进入俄罗斯的中国企业数量创下新高、双边贸易额也处于历史高位,任何涉及中俄业务的企业都有必要理解该协定的实际运作机制。
本指南涵盖协定的主要条款——预提所得税税率、常设机构规则、受益所有人要求、常见的架构安排,以及随着中俄贸易通道不断扩大而日益重要的反避税风险。
与适用于协定被暂停辖区企业的俄罗斯国内预提所得税税率相比,这些税率可带来可观的节税。举例来说:一家中国企业从其俄罗斯子公司取得1亿卢布股息时,相较于位于协定被暂停辖区的同类企业,可节省500万卢布预提所得税;而就利息款项而言,相较于无生效协定的企业,可节省2,000万卢布。
协定第十条规定的10%股息税率,适用于收款方为股息受益所有人的情形。协定不设参股免税,也不因持股比例较高而适用更低税率——无论中国母公司持有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5%还是100%的股权,均适用10%。
取得股息的中国企业必须是受益所有人,而不能仅仅是将所得转付给第三国最终受益所有人的导管公司
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须在付款时源泉扣缴10%,并在28天内缴入俄罗斯国库
中国母公司须在付款前提供由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确认其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格
该证明须针对相关纳税年度出具——往年的证明不会自动沿用
若中国控股公司实为香港、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中间层,则可能不符合协定项下的受益所有人条件。对于中国公司缺乏实际经济实质、纯粹充当导管的架构,俄罗斯税务机关已提出质疑。受益所有人必须真正控制该所得并承担相应经济风险,而不能仅仅是收取后再行转付。
俄中协定第十一条规定,俄罗斯借款人支付给中国贷款人的利息,完全免征俄罗斯预提所得税。这是俄罗斯所有生效协定中最为优惠的条款之一——其他多数生效协定适用的是10%税率,而非零税率。
中国母公司向俄罗斯子公司提供的关联方贷款利息
中国供应商向俄罗斯买方提供的贸易信贷利息
债券及公司债利息(以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为前提)
对于通过关联方债务为俄罗斯子公司提供资金的集团而言,这一影响十分重大。但利息免税须与俄罗斯的转让定价规则及资本弱化限制一并考量。当关联方债务超过3:1的债资比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得扣除,并被重新定性为视同股息——适用10%预提所得税,而不再享受利息免税。
对于技术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而言,6%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可以说是俄中协定中商业意义最重大的条款。俄罗斯国内就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20%税率,协定将其降至6%——节省14个百分点。
以一家中国企业向其俄罗斯子公司许可技术、软件或品牌、每年收取5,000万卢布特许权使用费为例,相较于无协定的同类架构,每年可节省预提所得税700万卢布(14% × 5,000万卢布)。在5年许可期内,协定节税合计达3,500万卢布——对多数业务而言意义重大。
适用6%税率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
专利许可费及技术转让款项
软件许可费(但请注意:纯粹的软件即服务(SaaS)可能因合同结构不同而被重新定性为服务费而非特许权使用费)
品牌及商标许可费
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款项
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专有技术)的信息款项
俄罗斯税务机关有时会根据款项的经济实质,将中国企业所称的“服务费”重新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反之亦然。名为“管理服务费”、实为使用专有技术或专有流程之对价的款项,可能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适用6%预提所得税,而非作为服务费适用转让定价分析。合同的拟定与所提供内容的实质同样重要。反向风险亦存在:若将特许权使用费包装为服务费以规避协定定性,税务局(FTS)可能重新按特许权使用费处理。
对于未在俄罗斯设立注册主体而开展经营的中国企业,协定第五条的常设机构(PE)规则决定俄罗斯是否有权就该中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
当中国企业在俄罗斯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办公室、工厂、车间、仓库或矿场——即构成常设机构。协定还设有建筑型常设机构规则:建筑工地或建设项目若持续超过12个月,即构成常设机构。
对于向俄罗斯派遣员工或承包人员的中国企业,有一条关键条款:若中国企业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在俄罗斯提供服务超过183天,即构成服务型常设机构。这一门槛相对较低——且在某些解释中,是按单个项目或单个员工分别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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